本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條規定,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資本增減之審議。
二、分支機構設置、遷移、裁撤或變更之審議。
三、年度事業計畫之審議。
四、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五、不動產買賣、設定負擔或租賃之審定。
六、投資其他公司及土地開發之審定。
七、承受擔保物及其處分、承擔債務之審定。
八、受讓資產負債、營業或合併其他金融機構之審議。
九、發行金融債券之審定。
十、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審議。
十一、重要業務之審定。
十二、對外重要契約及委託事項之審定。
十三、一級單位主管之派免、遴調、考核、獎懲、退休、撫卹及資遣之審定。
十四、重要章則之審定。
十五、股東常會或臨時會召集日期及議程之審定。
十六、股東會決議事項之執行。
十七、呆帳沖銷之審定。
十八、董事長提議事項之審定。
十九、其他依照法令規定應由董事會議決之事項。
第二十六條規定,常務董事會於董事會休會時,依法令、本章程、股東會決議及董事會決議,以集會方式執行董事會職權,由董事長隨時召集之。
常務董事會依前項規定執行董事會職權之範圍不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主管機關之相關法令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或應提董事會審議之重大事項審定。
二、本公司整體經營策略、年度事業計畫、重大政策及重大風險相關事項之審議或審定。
三、一級單位主管之派免、遴調之審定。
最後更新日期:2023/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