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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期、定期、綜合性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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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本行新台幣存款利息之計算:

  1. 活期性存款:
    (1)按日計息,一年(含閏年)以365日為計息基礎,以每日存款餘額之和先乘其年利率,再除以365即得利息額。
    (2)以自動化設備(ATM)或網路銀行等方式於營業時間外(含假日)辦理現金、轉帳及匯款存入之活期性存款,皆於存入當日開始計息,當日以24時為切換點。
  2. 定期性存款:
    存滿一個月以上者,足月部分按月計息,不足一月之畸零天數部分,按日計息(除指定到期日定期性存款採機動利率者,以「本金×年利率÷12×畸零天數÷當月實際天數」計算外,餘均以「本金×年利率×畸零天數÷365」計算)。

最後更新日期:2024/02/21

未滿七歲之小孩,欲開立一般存款戶(不包括支票存款),其辦理方式如下︰

  1. 父母會同(或父或母一方單獨)持經全體法定代理人簽章之「未成年人辦理存款業務同意書」、父母雙方之身分證、戶口名簿及第二證件、印章(小孩)前來辦理開戶手續。
  2. 該未滿七歲之無行為能力人,不必到銀行辦理確認手續。

最後更新日期:2024/02/21

限制行為能力人開立支票存款以外之其他存款帳戶時,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允許)或直接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其非直接由法定代理人代辦開戶之案件,可由下列方式擇一辦理:(開戶時需提示限制行為能力人雙證照及全體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

(1)
由限制行為能力人會同全體法定代理人前來辦理,並由法定代理人於印鑑卡及本行「存款業務申請書暨約定書」之「法定代理人」欄位簽章,以表示其對該限制行為能力人開戶行為之認許。如法定代理人同意嗣後得由未成年人自行 辦理該存款帳戶之其他約定附加金融往來服務項目,可加填「未成年人辦理存款業務同意書」,勾選「同意」。
(2)
限制行為能力人與其法定代理人之一共同來行辦理,全體法定代理人於「未成年人辦理存款業務同意書」簽章表示其對該限制行為能力人開戶行為之認許。
(3)
限制行為能力人獨自親持全體法定代理人開立之「未成年人辦理存款業務同意書」,於開戶時提交本行,表示其法定代理人均同意其開戶行為。。
(4)
若限制行為能力人係受雇於公民營企業,為轉帳劃薪需要而開立活期性存款帳戶,倘經其雇主出具證明書,證明其雇傭關係業經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同意者,得不須再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承認,即可開戶。

最後更新日期:2024/02/21

1.
外國自然人持有居留證者,請攜帶居留證及第二身分證明文件辦理開戶。
2.
外國自然人僅持有護照但無居留證者,請攜帶合法入境簽證(或戳記)之(外國)護照,或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及「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辦理開戶。

最後更新日期:2024/02/21

1.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取得「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並向稅捐稽徵機關取得「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及免扣繳利息所得稅之核准函等文件後,應如何辦理開戶及可以開立帳戶之種類等疑義,茲分述如下︰
(1)
公寓大廈各區分所有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組成管理委員會者,依該條例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僅賦與訴訟當事人能力,並無法人人格。該管理委員會如欲取得法人資格,須另依其他規定(如成立財團法人,或依公司法成立公司組織等)辦理。
(2)
不具法人資格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如持有向主管機關報備之文件,依財政部八十五年一月三十日台財融第八五0二0六八三號函規定,得以該委員會名義開立活期與定期存款帳戶儲存公共基金(開戶時,統一編號輸入八位數),惟若欲開立支票存款或儲蓄存款帳戶,則必須以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負責人名義申請開戶(統一編號輸入負責人之十位數建檔)有但該委員會名稱可併列於戶名內。
2.
前項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負責人名義申請開戶,並將該委員會名稱併列於戶名內者,如該管理委員會定期更換負責人時,應以另開新帳戶之方式辦理,不可沿用舊負責人所開帳戶繼續存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持有向主管機關報備之文件,並向稅捐稽徵機關取得「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及免扣繳利息所得稅之核准函等文件者,因開戶時係以八位數統一編號輸入建檔,故係以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名義開立扣繳憑單及免扣繳稅額。至如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負責人名義申請開戶,並將該委員會名稱並列於戶名內者,則係以該負責人名義開立扣繳憑單並扣繳百分之十的利息所得稅。

最後更新日期:2024/02/21

私立學校開立一般存款戶,如以校長具名之正式公文申辦,應備有董事會之授權書始可辦理,存款帳戶應以董事長為其代表人,並留存校長、主辦會計及出納人員章為取款印鑑。

最後更新日期:2024/02/21

1.
因公司籌備處尚未取得核准設立之證件,故以開立活期存款帳戶為限,戶名須表示公司籌備處字樣。
2.
存款印鑑之留存,可選擇僅留存籌備負責人之私章,或留存公司章(須註明籌備處字樣)與籌備負責人之私章。

最後更新日期:2024/02/21

可由本行網站自行下載「支票存款/活期性存款結清銷戶申請書(結清銷戶申請書郵寄格式)」,填妥申請書各欄位及蓋妥原留印鑑並檢附存摺、金融卡,自行郵寄原存行辦理銷戶,惟如有存摺、印鑑、卡片等掛失情事者,不得以此方式辦理銷戶。

最後更新日期:2024/02/21

一、
存款證件,如空白支票、存單、存摺等。
二、
存款人死亡證明書或戶籍謄本。
三、
可確認為全體合法繼承人之證件。
四、
遺產稅繳清證明書(繼承存款在新台幣貳拾萬元以下者免附)。
五、
繼承人中一人或數人繼承,其餘繼承人拋棄繼承時,若其繼承在民法繼承篇修正生效(即74、6、5)後開始者,應請其提出已向法院以書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

最後更新日期:2024/02/21

攜帶原留印鑑、存摺及身分證明文件逕向原開戶分行申請並填寫約定書即可。

最後更新日期:2024/02/21

(一)
填寫本行「帳戶開戶暨基本資料異動申請書」後逕寄或親洽任一營業單位辦理。(客戶得自行於本行網頁/首頁/資訊揭露區 > 申請書表及定型化契約下載 >「帳戶開戶暨基本資料異動申請書」)。
(二)
經由網路銀行申辦。
(三)
與本行約定嗣後得以電話申請變更通訊地址與電話號碼(手機號碼除外)。
(四)
藉由本行寄出之對帳單回聯申辦。

最後更新日期:2024/02/21

(一)
分公司不具獨立法人資格,不得為權利義務主體,須獲總公司授權始得受理開設新台幣存款戶,但不包括在我國依法認許登記之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
(二)
分公司取得總公司授權書授權其得向本行申請開設存款帳戶者,除得由總公司負責人親辦開戶及簽章事宜外,如合於民法553 條及公司法第31 條規定者,可由分公司經理人親自辦理開戶並於相關契約上簽名。

最後更新日期:2024/02/21

可攜帶存摺、身分證明文件及任一印章,逕向原開戶洽辦即可。

最後更新日期:2024/02/21

存戶應事先向分行申請聯行取款暗碼,即可於聯行提款。申辦該項服務時,應攜帶存摺、印鑑章及身分證件親至本行任一分行申請。

最後更新日期:2024/02/21

(一)
未滿一個月不予計息。
(二)
超過一個月者, 則以該存單已過天數之前一個定存基期之牌告利率八折計息,如一年期之存單於第七個月的時候解約,則該計算之利率將以六個月定存利率八折計息。( 一、三、六、九、十二個月、二年為基值 )。

最後更新日期:2024/02/21

本行綜合存款戶之定期性存款(除單筆存款金額達本行牌告之大額定期性存款標準者外)如定存戶與本行約定到期續存,則到期後會自動轉期;如定存戶與本行約定到期不續存,到期後則會自動轉存綜合存款帳戶。

最後更新日期:2024/02/21

不一定。續存利率是以您辦理續存當日的公告利率為依據。

最後更新日期:2024/02/21

辦理:
攜帶存單及原留印鑑及質權人印章至存款行辦理。
解除:
攜帶存單及雙方原留印鑑及解除通知書到存款行解除設定。

最後更新日期:2024/02/21

一、
首先存戶應先申請網路銀行業務。
二、
轉存定期存款之路徑如下:點選個人網路銀行/綜合存款服務/新臺幣活存轉定存/選擇活期存款帳號、轉存期別、存款種類、利率方式、到期轉存方式輸入轉存金額及驗證碼,並經確認交易即可完成。

最後更新日期:2024/02/21

一、
存戶應先申請網路銀行業務。
二、
定期性存款解約之路徑如下:點選個人網路銀行/「綜合存款服務」/「台/外幣綜存戶轉存存單明細查詢/註銷/變更」,選擇綜合存款活期帳號,確認後再選擇欲解約之定期性存款帳號,於中途解約/轉期變更欄位選擇「中途解約」經確認後,即完成解約作業。

最後更新日期:2024/02/21

繼承人提領被繼承人之存款時,應提示證件?繼承人無法親自辦理而委託他人代辦時,應如何辦理?

詳本行「存款繼承申請書(含應提示文件說明)」。

最後更新日期:2024/02/21

1.
如您的定期存款為紙本存單者,請於網銀之「查詢服務」→「帳戶餘額」→「定存單歸戶查詢」項下查詢.
2.
如您的定期存款為綜合存款者,請於網銀之「綜合存款服務」→「台外幣綜存戶轉存存單明細查詢」項下查詢.

最後更新日期:2024/02/21

請於網路銀行之「綜合存款服務」→「台/外幣綜存戶轉存存單明細查詢/註銷/變更」項下請選擇綜合活期帳號→按確定→選定期存款帳號:(再依下列條件輸入)

  1. 如該筆自動轉期記號為「未申請」並於該筆之【中途解約/轉期變更】項下選擇〝轉期申請〞即可辦理續存。
  2. 如該筆自動轉期記號為「本金轉期」或「本息轉期」者,則表示該筆定期已辦理續存。

最後更新日期:2024/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