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金存摺是黃金保管帳戶,並無孳息,本行僅係代客戶保管黃金,客戶之買賣及異動交易已記載於存摺,故成本認定之方式由客戶決定,並由客戶自行辦理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及繳納所得稅事宜。 財政部賦稅署2009/12/8新聞稿曾表示如下,提供各位客戶參考: 投資人向銀行申請黃金存摺帳戶買進黃金,黃金出售變現產生損益,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A、個人:如有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B、營利事業:係屬出售資產增益或損失,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應以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及損失計算所得額。 至於黃金出售之成本認定,除可採個別辨認法外,亦可採用其他一致而有系統之方法(例如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 財政部呼籲,由於近來黃金價格持續上漲,不少投資人紛紛向銀行申請開立黃金存摺帳戶買賣黃金,其從事該交易所發生之損益,應依上開規定辦理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