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日期: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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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無運用決定權,係依信託契約約定或委託人指示將信託財產存於定期性存款或購買基金、有價證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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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金額部分可選擇固定時間(如「按月」、「按季」及「按年」)、固定金額(如每次3萬元)或特定時間(如上大學、上研究所等)、不定金額(如醫藥費實支實付等);給付金額依照契約約定撥付於受益人之帳戶。
最後更新日期: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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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受益人非委託人本人(他益信託),如同一年度委託人之信託財產及其他贈與財產合計超過贈與免稅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由委託人或受益人自行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另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所產生之銀行存款利息、股票股利等,由本行轉開扣繳憑單予受益人,併入受益人當年之綜合所得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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