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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
申請人為建築物起造人,包括法人及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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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在本行開立購屋人繳存購屋自備款之活期存款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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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內容:
對於申請人未能依預售屋買賣契約履行義務而應負自備款價金之返還責任,由本行負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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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額度:
最高以個案興建計畫總銷售金額中,購屋人應繳自備款總額為保證總額度,並以購屋人實際繳存至履保專戶內之自備款為本行保證責任範圍。
- 保證期限:
- 保證總額度動用期限:
依興建個案完工取得使用執照及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實際所需時間核定,最長以不超過五年為原則,並得在訂約期限及額度內分次動用。 - 保證書保證期限:
以自本行簽發保證書日起至買賣契約約定取得使用執照期限加計6個月為原則;但申請人徵得購屋人同意時,得向本行申請延長保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