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後振興專案貸款簡表
貸款對象 | 第一類 | 第二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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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公司/商業/有限合夥登記之中小企業 | 符合下列兩者之一: 1.辦理公司/商業/有限合夥登記惟經常僱用員工未滿5人(不含負責人)之中小企業 2.僅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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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資格 |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109年~112年6月30日)原申辦經濟部營運(振興)貸款或央行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方案,經信用保證者。 2.疫後時期營運困難事業(111年~114年月營業額減少達15%) 3.疫情期間停業(109年~111年)再復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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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用途 | (一)資本性支出 1.購建(修)廠房、營運場所及相關設施 2.購置機器、設備(含運輸工具) (二)週轉性支出 營運週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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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額度 | 最高3,500萬元 | 最高400萬元 | |
1.得借新還舊,限償還109年~112年6月30日申辦經濟部部營運(振興)貸款或央行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方案,經信用保證之案件 2.得分次申請及分批動用,惟不得循環動用 | |||
貸款期間 (寬限期) | 1.廠房、營業場所及相關設施:最長不得超過15年(最多5年) 2.機器設備:最長不得超過7年(最多3年) 3.週轉性支出:最長不得超過5年(最多2年) | ||
申請期間 | 即日起至114年10月31日止,最後動撥日為114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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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年10月起無利息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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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3/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