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土地銀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告知義務內容【顧客滿意度 版本代號:2024.07】
臺灣土地銀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內容:
親愛的客戶您好,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 臺端的隱私權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行)向 臺端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告知 臺端下列事項:(一)非公務機關名稱(二)蒐集之目的(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五)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附表
特定目的說明 |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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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通特定目的及代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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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
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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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
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 |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
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 |
1.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2.依相關法令所定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限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期限。 (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
右欄「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欄位所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所在地。 |
1.本行(含受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2.依國內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 3.依國內法令有權機關、金融監理機關。 |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