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象 | 依法登記之公司、行號,依法免辦理營業登記之農林漁牧業者、公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機關。 |
用途 | 開發國內即、遠期信用狀。 |
額度 | 依本行有關規定辦理。 |
期間 | - 每筆信用狀之有效期限:自開狀日起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其經修改者亦同。
- 信用狀受益人簽發之匯票,其到期日自發票日起算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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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費率 | - 利率:依本行有關規定辦理。
- 開狀手續費:
(1) 即期:按信用狀有效期限及金額以年率計0.1%計收,但每筆最低新台幣400元。 (2) 遠期:每筆新台幣400元。 - 承兌手續費:按遠期信用狀金額(扣除現金繳存之保證金部分)及匯票期限按年率1%計收,匯票期限以3個月為一期,未滿三個月按三個月計算,但每筆最低新台幣400元。
- 修狀費:如修改內容係增加信用狀金額及(或)延長匯票期限以外者,依下列原則計收
(1) 即期:每筆新台幣400元。 (2) 遠期:每筆新台幣400元。 |
償還方式 | 依本行有關規定辦理。 |
擔保 | - 原則:應按信用狀金額繳交10%以上之保證金。例外:得依個案酌減(免)之。
- 其他依本行有關規定辦理,並得移送中信保基金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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