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象 | 從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五款之文化創意產業,且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登記之文化創意產業業者。 |
用途 | - 有形資產:指從事投資或創業活動必要取得之營業場所(包含土地、廠房、辦公室、展演場)、機器設備、場地佈景、電腦軟硬體設備(包含辦理資訊化之軟硬體設備)。
- 無形資產:指從事投資或創業活動必要取得之智慧財產權(包含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等)。
- 營運週轉金:指從事投資或創業活動時必要之營運資金。
- 新產品或新技術之開發或製造。
- 從事研究發展、培訓人才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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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度 | - 第一類
核貸額度以申請計畫實際需要之8成為限,且每一申請計畫之核貸額度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億元。 - 第二類
核貸額度最高以申請計畫金額8成為限,且每一申請計畫之核貸額度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3,000萬元。 - 第三類
取得政府機關各類補助之申請者,核貸額度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500萬元。 - 第四類
已自行向金融機構取得貸款,僅為申請利息差額補貼,無核貸額度。 同一企業依本貸款要點核定之融資總額度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億元,依不同計畫分次申請。 所稱同一企業,係指申請人以及相同負責人或負責人互為配偶之關係企業。 |
期間 | - 取得有形資產之土地、廠房、辦公室、展演場、機器設備、場地佈景、電腦軟硬體設備等項目:最長15年,含寬限期3年。
- 取得無形資產或新產品、新技術開發、製造及從事研究發展、培訓人才計畫等項目:最長7年,含寬限期2年。
- 取得無形資產或營運週轉金:最長5年,含寬限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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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 | 按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最多加2%範圍內,機動計息。 |
償還方式 | 利息按月繳納,本金自寬限期滿之日起,按月或每三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 |
擔保 | 依本行有關規定辦理,並得以「政策性貸款」移請中信保基金保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