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象 | 承購公有或公營事業機構房地之法人或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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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 承購公有或公營事業機構之房地。 |
額度 | 最高按承購房地價款之7成核貸。 |
期間 | 1. 承購土地:依實際所需時間核定,最長以不超過五年為原則。 2. 承購房地: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年。 |
利率 | 按貸放當時本行有關放款利率規定辦理。 |
償還方式 | 1. 承購土地: 依約定方式攤還本金,並按月付息。 2. 承購房地: 依下列各款擇一辦理: (1) 按月平均攤還本金並照放款餘額計息,每月償還本息一次,或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2) 放款期限在五年以內者,得於貸放後每月付息,到期還本。 (3) 放款期限超過五年以上者,得在前五年只付利息不還本金,第六年起按月平均攤還本金並照餘額計息或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
擔保 | 依本行有關規定辦理。 |
最後更新日期:2017/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