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農業綜合融資
對象:(一)從事或經營農、林、漁、牧有關行業(以下簡稱農業)之個人、
農牧場、團體、公司、行號以及有關機關。
(二)依農業發展條例取得農地之私法人及取得農地之個人。
用途:(一)週轉
從事農業生產、開發、加工、儲運、貿易、修護、養殖、
經常性週轉以及農家生活等所需資金。
(二)資本性支出
1‧購置土地或購建房屋、廠房、倉庫及營業場所。
2‧修繕房屋。
3‧購置、改良農業用地及闢建、改善漁塭養殖設備。
4‧購買、更新機器設備及其他。
5‧開發農業觀光休閒設施。
6‧其他中、長期農業生產。
額度: (一)週轉資金
視實際需要及其營收核定,短期放款並得於核定之
額度內循環動用。
(二)資本性支出資金
最高按實際需要之七成核貸。
利率:
(一)個人戶:按本行「個人金融指標利率」加碼標準機動調整。
(二)企業戶:按本行「企業金融基準利率」加碼標準機動調整。
期限:
(一)週轉資金:
1.一般週轉資金:最長三年。
2.經常性週轉資金:最長七年。
(二)資本性支出資金:
1.購地放款:最長二十年。
2.購屋放款:最長三十年。但符合無自用住宅購買自用住宅資格者,最長四十年。
3.修繕房屋:最長二十年。
4.其他正當用途:最長十五年。
擔 保:
(一)連帶保證人之徵取:
無擔保授信以二人以上,擔保授信以一人以上為原則,惟保證人年齡加計借款期間不得超過六 十五歲,並以借款人之子女為優先徵取對象。
(二)提供本行認可之擔保品者,得視擔保品可靠程度及借款額度多寡
酌情免徵或依規定徵取連帶保證人。
(三)借款人為公司或行號時,以徵其負責人及重要股東或合夥人
以私人身分為連帶保證人為原則。
(四)凡覓保困難或提供擔保不足,符合農業信用或中小企業信用保證
基金保證條件者,得依規定送請保證。
(五)政府機關貸款應經其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或見證,其以公庫保證者
,應完成法定程序。
授信審核:
(一)持分共有耕地不宜提供作為擔保品,惟可併案設定抵押權作為加強保證,其中移送
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之案件應徵取分管契約。
(二)免用統一發票核定繳納營業稅之企業,以「營業稅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書」(須經
收款公庫蓋章)認定;營業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之企業,應取得稅捐機關開立營業額
未達課稅起徵點免徵營業稅之相關證明,得以自編報表替代,逕依營業事實認定。
撥款:
(一)週轉資金以一次撥付為原則。
(二)資本性支出資金工程貸款應依工程進度,分次撥貸為原則。
還款:
(一)週轉資金
1.一般週轉資金:利息按月繳納,本金到期一次還清為原則。
2.經常性週轉資金:貸款期限超過三年以上者,以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為限。
(二)資本性支出資金
1‧貸放後按月攤還本金並照餘額計息每月償還本息一次,或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2‧貸款期限超過二十年以上者,得保留貸款金額之三成在最後一年一次償還,
其餘金額仍按前述方法攤還本息。
3‧具農漁民身分者,得視貸放後按其收獲季節,每六個月為一期償還一次,
其每期應還金額之計算,得按前列方式之一辦理。
前項各款攤還方式得視實際情形酌定寬緩期,在寬緩期間僅付利息不還本金。惟期間最長五年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