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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銀業務 > 業務簡介 > 放款 > 農業-農業貸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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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業貸款
 一. 農業綜合融資
 二. 漁撈業貸款
 
一. 農業綜合融資
   

一.  農業綜合融資
對象:(一)從事或經營農、林、漁、牧有關行業(以下簡稱農業)之個人、
     農牧場、團體、公司、行號以及有關機關。      
   (二)依農業發展條例取得農地之私法人及取得農地之個人。
用途:(一)週轉
      從事農業生產、開發、加工、儲運、貿易、修護、養殖、
      經常性週轉以及農家生活等所需資金。
   (二)資本性支出
      1‧購置土地或購建房屋、廠房、倉庫及營業場所。
      2‧修繕房屋。
      3‧購置、改良農業用地及闢建、改善漁塭養殖設備。
      4‧購買、更新機器設備及其他。
      5‧開發農業觀光休閒設施。
      6‧其他中、長期農業生產。
額度: (一)週轉資金
       視實際需要及其營收核定,短期放款並得於核定之
       額度內循環動用。
   (二)資本性支出資金
      最高按實際需要之七成核貸。
利率:
  (一)個人戶:按本行「個人金融指標利率」加碼標準機動調整。
  (二)企業戶:按本行「企業金融基準利率」加碼標準機動調整。
期限:
  (一)週轉資金:
    1.一般週轉資金:最長三年。
    2.經常性週轉資金:最長七年。
  (二)資本性支出資金:
     1.購地放款:最長二十年。
     2.購屋放款:最長三十年。但符合無自用住宅購買自用住宅資格者,最長四十年。     
     3.修繕房屋:最長二十年。
     4.其他正當用途:最長十五年。
擔  保:
(一)連帶保證人之徵取:
   無擔保授信以二人以上,擔保授信以一人以上為原則,惟保證人年齡加計借款期間不得超過六  十五歲,並以借款人之子女為優先徵取對象。
(二)提供本行認可之擔保品者,得視擔保品可靠程度及借款額度多寡
   酌情免徵或依規定徵取連帶保證人。
(三)借款人為公司或行號時,以徵其負責人及重要股東或合夥人
   以私人身分為連帶保證人為原則。
(四)凡覓保困難或提供擔保不足,符合農業信用或中小企業信用保證
   基金保證條件者,得依規定送請保證。
(五)政府機關貸款應經其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或見證,其以公庫保證者
  ,應完成法定程序。
授信審核:
(一)持分共有耕地不宜提供作為擔保品,惟可併案設定抵押權作為加強保證,其中移送
   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之案件應徵取分管契約。
(二)免用統一發票核定繳納營業稅之企業,以「營業稅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書」(須經
   收款公庫蓋章)認定;營業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之企業,應取得稅捐機關開立營業額
   未達課稅起徵點免徵營業稅之相關證明,得以自編報表替代,逕依營業事實認定。
撥款:
(一)週轉資金以一次撥付為原則。
(二)資本性支出資金工程貸款應依工程進度,分次撥貸為原則。
還款:
(一)週轉資金
  1.一般週轉資金:利息按月繳納,本金到期一次還清為原則。
  2.經常性週轉資金:貸款期限超過三年以上者,以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為限。
(二)資本性支出資金
  1‧貸放後按月攤還本金並照餘額計息每月償還本息一次,或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2‧貸款期限超過二十年以上者,得保留貸款金額之三成在最後一年一次償還,
    其餘金額仍按前述方法攤還本息。
  3‧具農漁民身分者,得視貸放後按其收獲季節,每六個月為一期償還一次,
    其每期應還金額之計算,得按前列方式之一辦理。
前項各款攤還方式得視實際情形酌定寬緩期,在寬緩期間僅付利息不還本金。惟期間最長五年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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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漁撈業貸款
   

二.  漁撈業貸款

  • 貸款對象:從事漁撈業之個人、團體或公司行號及有關機構。
  • 貸款用途:
  1. 購置、建造漁船或更新設備所需資本性資金。
  2. 出海、歲修及經常性週轉所需資金。
  • 貸款額度:
  1. 資本性支出資金:不超過所需資金之七成。
  2. 週轉資金:視實際需要核定。
  • 貸款期限:
  1. 資本性支出資金:最長7年,但800噸級以上漁船得酌予延長,最長不超過10年。
  2. 週轉資金最長3年。
  • 擔 保:
  1. 提供本行認可之擔保品。
  2. 無擔保者,應覓具二人以上之連帶保證人。
  3. 提供擔保不足者,得依規定送請農業信用保證基金或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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