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承購公有房地放款
貸款對象:承購公有或公營事業機構房地之法人或自然人。
貸款額度:最高按承購房地價款之七成核貸為原則。
貸款期限:
承購土地:依實際所需時間核定,最長以不超過五年為原則。
承購房地: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年。
貸款利率:按貸放當時本行有關放款利率規定辦理。
徵信及審核:
借款人除檢送本行一般授信應備之文件外,並應檢送下列書件:
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如房屋未辦理所有權登記者,應檢附繳納 房屋稅證明文件影本。
承購之土地如屬都市計畫內者,應檢送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書。
得標通知書。
借款償還計畫。
所承購之土地屬畸零地者,應一併提供可合併建築使用之鄰地為擔保。
擔 保:
借款人應以所購房地為擔保並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予本行,如地上房屋未辦理所有權登記致無法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時,借款人應具結承諾與土地一併提供為擔保。
依本行授信業務有關徵取連帶保證人規定辦理。
撥 款:借款人簽妥借款契據並辦妥擔保品抵押權設定登記予本行後撥款,如係一併承購房屋及土地時,該房屋並應先依本行相關規定投保足額保險。
還款方式:
承購土地:依約定方式攤還本金,並按月付息。
承購房地:依下列各款擇一辦理:
按月平均攤還本金並照放款餘額計息,每月償還本息一次,或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放款期限在五年以內者,得於貸放後每月付息,到期還本。
放款期限超過五年以上者,得在前五年只付利息不還本金,第六年起按月平均攤還本金並照餘額計息或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其 他:
餘悉依本行「辦理承購公有房地放款」暨徵授信有關規定辦理。
本行保留審核准駁權利。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各批標售資訊(參考下方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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