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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委員會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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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相關職權事項明訂於本公司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三條規定,本委員會之運作,以下列事項之監督為主要目的:

一、銀行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

二、簽證會計師之選(解)任及獨立性與績效。

三、銀行內部控制之有效實施。

四、銀行遵循相關法令及規則。

五、銀行存在或潛在風險之管控。

第五條規定,證交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規定應由監察人行使之職權事項,除證交法第十四條之四第四項之職權事項外,由本委員會行之。

第六條規定,下列事項應經本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並提董事會決議:

一、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二、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三、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四、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五、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六、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七、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八、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九、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之年度財務報告及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第二季財務報告 。

十、其他本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前項各款事項除第 九 款外,如未經本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最後更新日期:2023/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