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開發信託是以開發為目的之不動產信託,可分為「合建類型信託」、「自地自建類型信託」、「都市更新信託」、「捷運聯合開發信託」。
1.合建類型信託
(1)地主與建商合建案加入信託機制,藉由銀行擔任公正第三者,使合建的建商和地主間加強信 任,地主將土地信託予銀行,建商將興建資金(含自籌款、銀行融資款、預售屋款)存入信託專戶,由銀行控管,專款專用,使工程能順利興建完成,並於建築完成後,償還銀行融資款項及依約定方式返還信託財產予受益人,對地主、建商及承購戶皆可獲得保障,達成多贏局面。
(2)合建類型信託作業流程
1.地主與建商雙方簽訂合建契約。
2.地主、建商與受託銀行三方簽訂信託契約。
3.地主將土地信託移轉登記予受託銀行。
4.受託銀行開立信託專戶控管興建資金(含建商自籌款、銀行融資款、預售屋款),興建期間由信託專戶支付各項工程款等相關費用,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5.興建完成並償還銀行貸款後,受託銀行辦理土地所有權塗銷信託返還委託人或買賣移轉登記予承購戶之相關事宜。
6.受託銀行辦理信託財產結算分配,信託關係結束。
(3)合建案辦理信託之優點
對地主而言
- 由受託銀行擔任公正第三人,於興建工程完工後依地主與建商合建契約約定之比例將土地分配予地主與建商,保障雙方之權益。
- 由受託銀行控管信託專戶資金流向,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 土地所有權人及建商不得任意變更信託契約,使信託目的順利達成。
- 避免興建工程中輟,以達到順利完工之目的。
對建設公司而言
- 透過銀行信託,較容易取信於地主。
- 信託後,土地名義上之所有權人為受託銀行,辦理土地合併時,可簡化作業流程及時間。
- 土地信託在受託銀行名下,由受託銀行依照地主與建商所簽訂之合建契約內容執行相關事宜,避免因地主人數眾多,產生嗣後糾紛之疑慮。
- 依法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且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故興建房屋辦理不動產信託,可有隔離繼承、債權追索之效果。避免興建工程中輟,以達到順利完工之目的。
- 較易取信承購戶,有助提高銷售率。
對承購戶而言
- 承購戶自備款直接匯入信託專戶,信託專戶由受託銀行控管,確保興建資金專款專用。
- 土地信託在受託銀行名下,對承購戶多一層保障。
- 可降低購買預售屋之風險。
2.自地自建類型信託
(1)建商自地自建案因融資需要或為提高銷售率,加入信託機制。即建商將土地信託予銀行,並將興建資金(含自籌款、銀行融資款、預售屋款)存入信託專戶,由銀行控管,專款專用,使工程能順利興建完成,並於建築完成後,償還銀行融資款項及依約定方式返還信託財產予受益人,對建商、承購戶及融資銀行皆可獲得保障。
(2)自地自建類型信託作業流程
1.建商與受託銀行簽訂信託契約。
2.建商將土地信託移轉登記予受託銀行。
3.受託銀行開立信託專戶控管興建資金(含建商自籌款、銀行融資款、預售屋款),興建期間由信託專戶支付各項工程款等相關費用,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4.興建完成並償還銀行貸款後,受託銀行辦理土地所有權塗銷信託返還委託人或買賣移轉登記予承購戶之相關事宜。
5.受託銀行辦理信託財產結算分配,信託關係結束。
(3)自地自建案辦理信託之優點
對建設公司而言
- 透過信託較易取得銀行融資。
- 避免興建工程中輟,以達到順利完工之目的。
- 較易取信承購戶,有助提高銷售率。
對承購戶而言
- 承購戶自備款直接匯入信託專戶,信託專戶由受託銀行控管,確保興建資金專款專用。
- 土地信託在受託銀行名下,對承購戶多一層保障。
- 可降低購買預售屋之風險。
3.都市更新信託
(1)用語定義
1.都市更新:係指依都市更新條例所定程序,在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措施。
2.都市更新事業:係指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在更新地區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事業。
3.更新單元:係指更新地區內可單獨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分區。
4.實施者:係指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機關、機構或團體。
5.權利變換:係指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更新前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分或權利金。
(2)都市更新案加入信託機制,藉由銀行擔任公正第三者,使都市更新實施者和地主間加強信任,地主將土地信託予銀行,實施者將興建資金(含自籌款、銀行融資款、預售屋款)存入信託專戶,由銀行控管,專款專用,使工程能順利興建完成,並於建築完成後,償還銀行融資款項及依權利變換計畫返還信託財產予受益人,對地主、實施者及承購戶皆可獲得保障,達成多贏局面。
(3)都市更新信託作業流程
1.地主、實施者與受託銀行三方簽訂信託契約。
2.地主將土地信託移轉登記予受託銀行。
3.受託銀行開立信託專戶控管興建資金(含實施者自籌款、銀行融資款、預售屋款),興建期間由信託專戶支付各項工程款等相關費用,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4.興建完成並償還銀行貸款後,受託銀行依權利變換計畫,配合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受益人或歸屬權利人。
5.受託銀行辦理信託財產結算分配,信託關係結束。
(4)都市更新案辦理信託之優點
1.協助老舊社區、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房屋等更新改建。
2.避免興建工程中輟,使興建過程順利進行。
3.興建資金由受託銀行控管,專款專用,增加透明度,較易取信於承購戶,利於銷售。
4.解決土地所有權人眾多、產權複雜、土地無法充分利用之問題。
5.依法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且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可有隔離繼承、債權追索之效果。
4.捷運聯合開發信託
(1)用語定義
1.聯合開發:係指主管機關與私人或團體合作開發用地以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之不動產興闢事業。
2.自行開發:指主管機關自行開發開發用地,以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之不動產興闢事業。
3.捷運設施用地:指依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規定為捷運設施使用之土地(包含交通用地、捷運系統用地及聯合開發區等)。
4.開發用地:指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土地及其毗鄰地區之土地,經主管機關核定為土地開發之土地。
5.聯合(土地)開發契約書:指主管機關與開發用地之土地所有人簽訂之合作開發文件。
6.聯合開發投資契約書:指主管機關與核定投資申請人簽訂之土地聯合開發投資文件。
7.連通:指土地開發建築物以通道或其他設施與大眾捷運系統或地下街連通者。
(2)聯合開發之架構
目前台北都會區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乃以民間合建分坪之精神為基礎,並結合捷運公共設施建設之公益目的形塑而成。其實際運作係由經核定為開發用地之土地所有人提供土地,主管機關依法徵求聯合開發投資人,並以聯合開發投資人之資金及工程專業完成聯合開發建物之興建。透過聯合開發機制,主管機關得利用土地所有人部分土地興建捷運設施,但捷運設施所使用之空間不計入容積,土地所有人得依其貢獻比例分得樓地板面積,投資人則依據與土地所有人之權益分配協議取得土地及建物之分配。
(3)捷運土地聯合開發乃援引民間合建分坪之精神,藉以達成興辦公共建設、民間土地資源之有效利用之目標,為使聯合開發順利完成,並保障主管機關、土地所有權人、融資機構各方權益,捷運土地聯合開發亦有信託機制之規劃。在信託機制下,法規明訂捷運聯開案的建商必須設立信託專戶,並專款專用,銀行撥款的建築融資額度,依循工程進度逐期撥款;相對更給予購屋者十足的權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