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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銀業務 > 業務簡介 > 信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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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
 一、公職人員財產信託
 二. 公司債發行受託人業務
 三. 不動產信託
 (一)什麼是信託
 (二)什麼是不動產信託
 (三)不動產開發信託
 (四)不動產管理信託
 (五)不動產處分信託
 (六)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
 (七)容積移轉買賣信託
 (八)租賃權信託
 (九)地上權信託
 (十)本行不動產信託業務
 四. 有價證券簽證
 五. 全權委託投資
 六. 受託保管投資基金業務
 七.機構員工投資信託
 八.台灣土地銀行信託業務紛爭處理程序
 九.公寓大廈管理基金信託
 十、有價證券信託
 十一.公益信託
 十二、銀髮安養及兒孫教育信託
 
一、公職人員財產信託
   

(一)臺灣土地銀行辦理公職人員財產信託作業說明

1、依據:
新修正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業於97年10月1日施行,該法第7條及第18條規定:「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直轄市長、縣(市)長,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下簡稱委託人)之不動產(除自用一戶外)及上市上櫃股票,應自就(到)職之日起三個月內信託予信託業者保管。」
 

2、應交付信託之財產:
(1)不動產。
A.可擇自用房屋(含基地、房屋座落同一基地或鄰近基地之一個停車位)一戶及信託業依法不得承受(耕地: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11款)或承受有困難者(無權狀未辦保存登記者)毋需交付信託;
B.若權狀遺失應先申請補發後再辦理信託移轉及向監察院申報。
(2)國內上市及上櫃股票。
A.整、零股皆需信託。
B.以紙本持有者先存入集保。
C.遺失者先申請除權判決補發完成後交付信託。
D.已下市櫃或興櫃毋需信託。
 

3、辦理程序及作業時間:
(1)由委託人備妥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及財產資料影本並填妥信託申請書、財產信託明細表(公職人員本人、配偶分別填寫)交付本行後,雙方研擬信託契約並辦理簽約事宜(作業需約10日)。
(2)簽訂信託契約時委託人一併交付下列信託財產並辦理信託移轉登記(作業需約10日)。
A.土地、房屋權狀正本。
B.印鑑證明(每一地政事務所乙張)及最近1期已繳納之房屋、地價稅單影本(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使用)。
C.股票集中保管證券存摺(含信託轉帳申請書)。
(3)財產信託移轉完竣後本行備妥信託契約影本、財產信託移轉證明文件及公職人員信託財產申報表交付委託人,由委託人併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強制信託人員專用),向監察院提出財產申報(作業需約5日)。
 

4、信託相關費用:請參閱信託相關費用及事項一覽表。

 


 

 
 
 
  相關檔案
  公職人員財產信託相關費用及事項一覽表
公職人員財產信託作業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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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債發行受託人業務
   

依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公司債應委託金融或信託事業擔任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負責查核、監督發行公司履行其還本付息之義務。

(一)本行特定權責:

  1. 本行為公司債債權人之利益,有查核及監督發行公司履行公司債發行事項之權,但不負保證責任。
  2. 公司為發行公司債所提供設定之抵押權或質權,得由本行為債權人取得,並得於公司債發行前先行設定於本行。
  3. 本行得為公司債債權人之共同利害關係事項,召集同次公司債債權人會議。

(二)服務特色:

  1. 本行各營業單位均得受理案件之引薦,惟如本行營業單位已擔任該次公司債之保證銀行,則本行不能擔任該次公司債之發行受託人。
  2. 可搭配本行證券簽證業務及代理公司債還本付息等業務,可節省客戶發行公司債需多次洽詢相關事項之手續。
  3. 手續簡便,收費合理。

(三)諮詢電話:(02)2348-3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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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不動產信託
   

(一)什麼是信託
(二)什麼是不動產信託
(三)不動產開發信託
 1.合建類型信託
 2.自地自建類型信託
 3.都市更新信託
 4.捷運聯合開發信託
(四)不動產管理信託
(五)不動產處分信託
(六)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
(七)容積移轉買賣信託
(八)租賃權信託
(九)地上權信託
(十)本行不動產信託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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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信託
   

1.信託之意義
所謂信託,依信託法第一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亦即,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予受託人,而受託人則依信託契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並將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所得之利益移轉予受益人。

2.信託之架構
 

  信託之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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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麼是不動產信託
   

1.不動產信託之意義
即土地(廣義為土地及其地上定著物)所有權人為了有效利用其土地並以取得收益為目的,將其土地信託予受託人,受託人依據雙方簽訂之信託契約利用其專業知識,辦理信託業務,並收取信託報酬,且於信託期滿將信託財產所有權移轉返還委託人或其指定之受益人之信託制度。

2.不動產信託之優點

  • 協助老舊社區、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房屋等更新改建。
  • 避免興建工程中輟,使興建過程順利進行。
  • 興建資金由受託銀行控管,專款專用,增加透明度,較易取信於承購戶,利於銷售。
  • 解決土地所有權人眾多、產權複雜、土地無法充分利用之問題。
  • 依法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且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可有隔離繼承、債權追索之效果。
  • 可結合個人信託進行財產管理及資產隔代移轉規劃。

3.不動產信託之種類

  • 不動產信託依信託目的不同,分為「不動產開發信託」、「不動產管理信託」、「不動產處分信託」。
  • 租賃權及地上權為不動產相關權利之一,透過信託機制發揮土地效益,爰「租賃權信託」及「地上權信託」實為廣義不動產信託之一種。

4.不動產信託之架構
 

  不動產信託之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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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動產開發信託
   

不動產開發信託是以開發為目的之不動產信託,可分為「合建類型信託」、「自地自建類型信託」、「都市更新信託」、「捷運聯合開發信託」。

1.合建類型信託
(1)地主與建商合建案加入信託機制,藉由銀行擔任公正第三者,使合建的建商和地主間加強信  任,地主將土地信託予銀行,建商將興建資金(含自籌款、銀行融資款、預售屋款)存入信託專戶,由銀行控管,專款專用,使工程能順利興建完成,並於建築完成後,償還銀行融資款項及依約定方式返還信託財產予受益人,對地主、建商及承購戶皆可獲得保障,達成多贏局面。
(2)合建類型信託作業流程
    1.地主與建商雙方簽訂合建契約。
    2.地主、建商與受託銀行三方簽訂信託契約。
    3.地主將土地信託移轉登記予受託銀行。
    4.受託銀行開立信託專戶控管興建資金(含建商自籌款、銀行融資款、預售屋款),興建期間由信託專戶支付各項工程款等相關費用,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5.興建完成並償還銀行貸款後,受託銀行辦理土地所有權塗銷信託返還委託人或買賣移轉登記予承購戶之相關事宜。
    6.受託銀行辦理信託財產結算分配,信託關係結束。

(3)合建案辦理信託之優點
      對地主而言

  • 由受託銀行擔任公正第三人,於興建工程完工後依地主與建商合建契約約定之比例將土地分配予地主與建商,保障雙方之權益。
  • 由受託銀行控管信託專戶資金流向,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 土地所有權人及建商不得任意變更信託契約,使信託目的順利達成。
  • 避免興建工程中輟,以達到順利完工之目的。

     對建設公司而言

  • 透過銀行信託,較容易取信於地主。
  • 信託後,土地名義上之所有權人為受託銀行,辦理土地合併時,可簡化作業流程及時間。
  •  土地信託在受託銀行名下,由受託銀行依照地主與建商所簽訂之合建契約內容執行相關事宜,避免因地主人數眾多,產生嗣後糾紛之疑慮。
  • 依法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且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故興建房屋辦理不動產信託,可有隔離繼承、債權追索之效果。避免興建工程中輟,以達到順利完工之目的。
  •  較易取信承購戶,有助提高銷售率。

     對承購戶而言

  • 承購戶自備款直接匯入信託專戶,信託專戶由受託銀行控管,確保興建資金專款專用。
  • 土地信託在受託銀行名下,對承購戶多一層保障。
  • 可降低購買預售屋之風險。

2.自地自建類型信託
(1)建商自地自建案因融資需要或為提高銷售率,加入信託機制。即建商將土地信託予銀行,並將興建資金(含自籌款、銀行融資款、預售屋款)存入信託專戶,由銀行控管,專款專用,使工程能順利興建完成,並於建築完成後,償還銀行融資款項及依約定方式返還信託財產予受益人,對建商、承購戶及融資銀行皆可獲得保障。

(2)自地自建類型信託作業流程
   1.建商與受託銀行簽訂信託契約。
   2.建商將土地信託移轉登記予受託銀行。
   3.受託銀行開立信託專戶控管興建資金(含建商自籌款、銀行融資款、預售屋款),興建期間由信託專戶支付各項工程款等相關費用,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4.興建完成並償還銀行貸款後,受託銀行辦理土地所有權塗銷信託返還委託人或買賣移轉登記予承購戶之相關事宜。
   5.受託銀行辦理信託財產結算分配,信託關係結束。

(3)自地自建案辦理信託之優點
     對建設公司而言

  • 透過信託較易取得銀行融資。
  • 避免興建工程中輟,以達到順利完工之目的。
  • 較易取信承購戶,有助提高銷售率。

     對承購戶而言

  • 承購戶自備款直接匯入信託專戶,信託專戶由受託銀行控管,確保興建資金專款專用。
  • 土地信託在受託銀行名下,對承購戶多一層保障。
  • 可降低購買預售屋之風險。 

3.都市更新信託
(1)用語定義
   1.都市更新:係指依都市更新條例所定程序,在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措施。
   2.都市更新事業:係指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在更新地區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事業。
   3.更新單元:係指更新地區內可單獨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分區。
   4.實施者:係指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機關、機構或團體。
   5.權利變換:係指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更新前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分或權利金。

(2)都市更新案加入信託機制,藉由銀行擔任公正第三者,使都市更新實施者和地主間加強信任,地主將土地信託予銀行,實施者將興建資金(含自籌款、銀行融資款、預售屋款)存入信託專戶,由銀行控管,專款專用,使工程能順利興建完成,並於建築完成後,償還銀行融資款項及依權利變換計畫返還信託財產予受益人,對地主、實施者及承購戶皆可獲得保障,達成多贏局面。
 

(3)都市更新信託作業流程
   1.地主、實施者與受託銀行三方簽訂信託契約。
   2.地主將土地信託移轉登記予受託銀行。
   3.受託銀行開立信託專戶控管興建資金(含實施者自籌款、銀行融資款、預售屋款),興建期間由信託專戶支付各項工程款等相關費用,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4.興建完成並償還銀行貸款後,受託銀行依權利變換計畫,配合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受益人或歸屬權利人。
   5.受託銀行辦理信託財產結算分配,信託關係結束。

(4)都市更新案辦理信託之優點
   1.協助老舊社區、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房屋等更新改建。
   2.避免興建工程中輟,使興建過程順利進行。
   3.興建資金由受託銀行控管,專款專用,增加透明度,較易取信於承購戶,利於銷售。
   4.解決土地所有權人眾多、產權複雜、土地無法充分利用之問題。
   5.依法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且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可有隔離繼承、債權追索之效果。
 

4.捷運聯合開發信託
(1)用語定義
   1.聯合開發:係指主管機關與私人或團體合作開發用地以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之不動產興闢事業。
   2.自行開發:指主管機關自行開發開發用地,以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之不動產興闢事業。
   3.捷運設施用地:指依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規定為捷運設施使用之土地(包含交通用地、捷運系統用地及聯合開發區等)。
   4.開發用地:指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土地及其毗鄰地區之土地,經主管機關核定為土地開發之土地。
   5.聯合(土地)開發契約書:指主管機關與開發用地之土地所有人簽訂之合作開發文件。
   6.聯合開發投資契約書:指主管機關與核定投資申請人簽訂之土地聯合開發投資文件。
   7.連通:指土地開發建築物以通道或其他設施與大眾捷運系統或地下街連通者。

(2)聯合開發之架構
目前台北都會區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乃以民間合建分坪之精神為基礎,並結合捷運公共設施建設之公益目的形塑而成。其實際運作係由經核定為開發用地之土地所有人提供土地,主管機關依法徵求聯合開發投資人,並以聯合開發投資人之資金及工程專業完成聯合開發建物之興建。透過聯合開發機制,主管機關得利用土地所有人部分土地興建捷運設施,但捷運設施所使用之空間不計入容積,土地所有人得依其貢獻比例分得樓地板面積,投資人則依據與土地所有人之權益分配協議取得土地及建物之分配。

(3)捷運土地聯合開發乃援引民間合建分坪之精神,藉以達成興辦公共建設、民間土地資源之有效利用之目標,為使聯合開發順利完成,並保障主管機關、土地所有權人、融資機構各方權益,捷運土地聯合開發亦有信託機制之規劃。在信託機制下,法規明訂捷運聯開案的建商必須設立信託專戶,並專款專用,銀行撥款的建築融資額度,依循工程進度逐期撥款;相對更給予購屋者十足的權益保障。

  合建類型信託架構
  相關圖片
  都市更新信託之架構 聯合開發之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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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動產管理信託
   

1.不動產管理信託是以不動產之經營管理為目的之財產信託型態,其信託收益來源是以不動產的租金收入為主。委託人可以保有不動產之實質所有權,同時亦可有效運用其不動產,以獲得長期穩定之租金收入。

2.依受益權之歸屬可分為自益信託及他益信託
(1)自益信託
   1.委託人:不動產所有權人。
   2.受益人:即委託人。
   3.信託財產:委託人將不動產信託移轉登記予受託銀行,而受託銀行則依信託契約管理信託財產,將管理信託財產所得之利益移轉予委託人,並依信託契約指定時點,將信託財產即不動產移轉予委託人。

(2)他益信託:
   1.委託人:不動產所有權人。
   2.受益人:委託人指定之第三人。
   3.信託財產:委託人將不動產信託移轉登記予受託銀行,而受託銀行則依信託契約管理信託財產,將管理信託財產所得之利益移轉予受益人,並依信託契約指定時點,將信託財產即不動產移轉予委託人指定之受益人。
   4.特色:未來若須變更或終止信託契約,須由委託人及受益人同意,可避免契約遭任意變更或終止。惟於信託成立時,委託人需負擔贈與稅。

3.信託制度具有保障財產安全、規劃資產移轉等功能,不動產所有權人如有房屋或土地等之管理、租賃、贈與、節稅、資產保護或隔代移轉等需要,可考慮將不動產交付信託,受託銀行可以量身訂作之個人信託方式來進行,委託人可以享受信託贈與節稅的好處外,另外也可避免子女不當管理或任意處分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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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動產處分信託
   

1.不動產處分信託是以出售不動產為信託目的之財產信託型態,即委託人(不動產所有權人)將不動產信託移轉登記予受託銀行,由受託銀行依信託契約約定方式辦理標售或讓售,出售後將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予承購人,並將出售所得價款分配予受益人。

2.不動產處分信託作業流程
 (1)不動產所有權人與受託銀行簽訂信託契約。
 (2)不動產所有權人將不動產信託移轉登記予受託銀行。
 (3)受託銀行依信託契約約定方式辦理標售或讓售。
 (4)承購人依付款時程交付價金,存入信託專戶。
 (5)受託銀行將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予承購人。
 (6)受託銀行辦理結算分配將出售所得價款分配予受益人,信託關係結束。

3.不動產處分信託之優點
 (1)透過公開標售程序,由市場決定出售價格。
 (2)土地信託在受託銀行名下,保障買方取得產權。
 (3)出售價款透過信託專戶交付,保障賣方應得之價款。
 (4)提升不動產交易安全,建立買賣雙方互信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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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
   

1.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之意義
不動產買賣雙方與受託銀行簽訂信託契約,由買方依約定付款時程將買賣價金存入信託專戶,賣方將產權過戶文件交付地政士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移轉予買方,俟產權過戶完成後,由受託銀行將買方存入信託專戶之價金交付予賣方,以保障買賣雙方交易安全的一種信託機制。
2.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作業流程
 (1)買賣雙方簽訂買賣契約。
 (2)買賣雙方與受託銀行簽訂信託契約。
 (3)受託銀行開立信託專戶,信託財產獨立設帳保管。
 (4)買方依付款時程交付價金,存入信託專戶。
 (5)賣方交付過戶文件。
 (6)地政士辦理產權過戶。
 (7)過戶完成,受託銀行交付價金予賣方。
 (8)受託銀行辦理結算分配,信託關係結束。

3.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優點
 (1)提升不動產買賣之交易安全。
 (2)建立買賣雙方互信基礎。
 (3)銀行監督機制健全,確保資金安全。
 (4)買賣價金流向透明,保障賣方應得之買賣價款。
 (5)銀行控管產權流向,保障買方取得產權。
 (6)整合多位地主意見,確保不動產買賣之進行。
 (7)依客戶需求,量身訂作個別信託契約。

4.若買賣雙方人數較多,需要整合時間較長時,買賣雙方亦可約定除買方價金交付信託外,賣方不動產亦交付信託,俟賣方將不動產信託移轉登記予受託銀行,且買方將價金全部存入信託專戶後,由受託銀行將不動產過戶移轉予買方,並將價金交付予賣方,對不動產交易安全更具保障。
 

5.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之架構

 

  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之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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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容積移轉買賣信託
   

1.用語定義
 (1)容積:指土地可建築之總樓地板面積。
 (2)容積率:基地內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與基地面積之比稱為容積率,簡言之即建坪與地坪之比。
 (3)送出基地:指得將全部或部分容積移轉至其他可建築土地建築使用之土地。包括:

  • 古蹟及歷史建築所定著之私有土地。
  • 私有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如公園用地、綠地、廣場、道路用地。

 (4)接受基地:指接受送出基地容積移入之土地。
 (5)基準容積:指以都市計畫及其相關法規規定之容積率上限乘土地面積所得之積數。

2.容積移轉之意義
容積率管制係以限制建築物實體建築總量與建築基地面積之比例,藉以達到控制土地使用強度,確保整體居住生活品質的制度。而允許原屬一宗土地之可建築容積一部或全部移轉至另一宗可建築土地建築使用,即為容積移轉。
 

3.透過容積移轉的實施,可達成下列目的:

  • 使具紀念性或藝術價值建築之保存維護得以順利推展。
  • 公共設施保留地得以順利取得興闢,提昇都市環境品質,並紓解政府財政負擔。
  • 面臨寬廣地域之基地得適度增加容積,促進基地有效利用﹔同時都市增加公共空間,改善環境品質。
  • 受限發展土地地主權益獲得保障與補償。

4.容積移轉買賣信託
容積移轉買賣雙方與受託銀行簽訂信託契約,買方依約定付款時程將容積移轉之買賣價金存入信託專戶,俟主管機關核發「容積移轉許可函」,買方取得移轉之容積後,由受託銀行將買方存入信託專戶之價金(歷史風貌專用區之容積移轉買賣價金尚須扣除送出基地整建費用)交付予賣方,以保障買賣雙方交易安全的一種信託機制。

5.容積移轉買賣信託作業流程
 (1)容積移轉買賣雙方簽訂容積移轉買賣契約。
 (2)買賣雙方與受託銀行簽訂信託契約。
 (3)受託銀行開立信託專戶,信託財產獨立設帳保管。
 (4)買方依付款時程交付價金,存入信託專戶。
 (5)賣方向主管機關申請容積移轉許可。
 (6)主管機關核發「容積移轉許可函」,買方取得移轉之容積後,由受託銀行交付價金予賣方。
 (7)受託銀行辦理結算分配,信託關係結束。
 

  容積移轉之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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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租賃權信託
   

1.租賃之意義
民法第四百二十一條:「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2.租賃權信託之意義
租賃權信託係指以租賃權為信託財產之信託。委託人為有效利用不動產相關權利並取得收益為目的,將委託人之租賃權信託移轉予受託銀行,受託銀行依據雙方簽訂之信託契約之約定,管理或處分該信託財產,並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將信託財產及所得利益交付委託人或受益人。

3.租賃權信託之作業流程
 (1)土地承租人(委託人)與土地所有權人(出租人)簽訂租賃契約。
 (2)徵詢並取得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變更為受託銀行。
 (3)委託人與受託銀行簽訂租賃權信託契約。
 (4)委託人將租賃權信託移轉予受託銀行並會同向出租人辦理租賃契約變更,將承租人變更為受託銀行。
 (5)受託銀行開立信託專戶,管理收支帳務,信託財產獨立設帳保管。
 (6)受託銀行辦理結算分配,信託關係結束。

4.租賃權信託除以土地租賃權作為信託財產之標的外,其他如機器設備、汽車、船舶、航空器等之租賃權,亦可作為信託財產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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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地上權信託
   

1.地上權之意義
民法第八百三十二條:「稱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2.地上權信託之意義
地上權信託係指以地上權為信託財產之信託。委託人為有效利用不動產相關權利並取得收益為目的,將委託人之地上權信託移轉登記予受託銀行,受託銀行依據雙方簽訂之信託契約之約定,管理或處分該信託財產,並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將信託財產及所得利益交付委託人或受益人。

3.地上權信託之作業流程
 (1)地上權人(委託人)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地上權契約並辦理地上權設定登記。
 (2)徵詢並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委託人辦理地上權信託。
 (3)委託人與受託銀行簽訂地上權信託契約。
 (4)委託人將地上權信託移轉予受託銀行並依土地登記規則辦理信託登記。
 (5)受託銀行開立信託專戶,管理收支帳務,信託財產獨立設帳保管。
 (6)受託銀行辦理結算分配,信託關係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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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行不動產信託業務
   

1.業務概況
 (1)本行為不動產專業銀行,於九十年七月四日奉財政部許可辦理「不動產信託」業務。
 (2)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簽訂第一件不動產信託契約。.
 (3)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簽訂第一件租賃權信託契約。
 (4)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簽訂第一件地上權信託契約。
 (5)不論合建類型信託、自地自建類型信託、都市更新信託、捷運聯合開發信託、不動產管理信託、不動產處分信託、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容積移轉買賣信託、租賃權信託、地上權信託,本行均有實際承作案例,且案件眾多,累積豐富經驗。

2.為什麼要選擇土地銀行
 (1)國營行庫,金字招牌,信譽卓著。
 (2)辦理不動產金融歷史悠久,穩健可靠。
 (3)居國內銀行辦理不動產信託業務市場占有率第一位,經驗豐富。
 (4)配合客戶需求,提供專業服務,深獲好評。

3.信託手續費:視處理信託事務之內容,由受託人與委託人洽定。

4.聯絡方式
請洽本行各營業單位或與本行信託部聯絡
服務人員:沈正昌、 黃榮賜 、賈小青、陳金舜、楊露芬、葉志峰、鄭同祐
服務電話:(02)2348-3941~2348-3947、2348-3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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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有價證券簽證
   

      (一)服務對象:發行股票、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受益憑證等有價證券之公司。 

      (二)簽證標的:股票、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受益憑證等。 

      (三)簽證種類:發行簽證、換發簽證、補發簽證。 

      (四)手續費用:最高依發行面值總額萬分之三計算,最高五十萬元,最低三千元。  

      (五)簽證目的:

  • 避免有價證券被偽造。
  • 控制有價證券發行量。

       (六)諮詢電話:(02)2348-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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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全權委託投資
   

(一)全權委託意義:


所謂「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即一般所稱之「代客操作」,其內涵為:本行接受客戶的委託,由專業投資經理人依雙方約定的條件、投資方針、客戶可忍受的風險範圍等全權代為進行證券投資。本行以信託方式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目前最低承做金額新台幣1,000萬元。
 

(二)全權委託特色:

  • 量身訂做,契合需求:針對個別客戶需求,制定投資原則及限制,以設計滿足個別客戶投資目標之專屬投資組合。
  • 專戶管理,貴賓禮遇:客戶與專業投資經理人直接互動,隨時掌握、瞭解最新之投資策略及動向。
  • 投資限制少,操作更靈活:沒有共同基金持股比例限制。 

(三)本行全權委託投資理念:

  • 目標:年度絕對報酬。
  • 投資方向:依據委託人風險承受度,以及合約規定,量身訂作。
  • 基本面選股,技術面、市場因素決定進場時點。
  • 利潤與風險平衡,嚴格遵守操作紀律,依循風險控制準則。

(四)收費標準 :

  • 簽約手續費:新臺幣3,000~5,000元整,信託契約修改費每次新臺幣1,000元整。(依個別契約為準)。
  • 信託管理費:依信託管理費率(依個別契約為準),管理費率並可依客戶喜好分為固定式以及與投資績效連動的級距式收費設計。
  • 日計月結每月自信託財產內支付。

(五)服務電話:(02)2348-3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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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受託保管投資基金業務
   

基金保管機構之主要義務為代投資機構保管投資基金之現金及以該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其功能則在提供獨立而完整之帳務及報表以昭信基金之投資大眾,並避免投資機構將公眾之資金用來從事投資信託契約約定以外之其他用途。

(一)保管對象:

  • 本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直接投資國內證券之投資基金。
  • 其他依規定應指定或得指定保管機構之投資基金。(例如代客操作業務所成立之基金)

(二)契約之簽訂:
      本行於擔任保管機構前,應先分別簽訂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或保管契約,載明各關係人之權責。
 

(三)代理保管:
       本行必要時得委託其他國內外機構代理部分保管業務。
 

(四)設戶保管:
      本行受託保管投資基金應分別基金帳戶設帳保管,並獨立於本行自有財產之外。並且本行之債權人對本行受託保管之各項財產不得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五)諮詢電話:(02)2348-3990、2348-3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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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機構員工投資信託
   

(一)委託人:
股票上市、上櫃公司及其集團企業之員工或政府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其他法人團體之員工。
 
(二)受託人:
土地銀行信託部
 
(三)信託資金來源:       
1、員工薪資提撥金。
2、公司獎助金。
3、現金增資時之認股提撥金。
4、其他特別提撥金。
 
(四)投資標的:   
1、員工所服務公司之上市、上櫃股票。
2、員工所服務公司其集團企業之上市、上櫃股票。
3、國內外共同基金。
 
(五)信託資金運用方式:
信託資金係依定期定額投資、集合運用與分別管理之指定用途投資信託。
 
(六)風險承擔:
本行受託運用信託資金係指定用途投資信託,不保本、不保息,除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投資所可能產生的本金虧損或其他風險,均由委託人承擔。

(七)諮詢電話: (02)2348-3936、2348-3938

(八)作業程序:

 

  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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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台灣土地銀行信託業務紛爭處理程序
   

臺灣土地銀行信託業務紛爭處理程序

95.8.24總經理核定

第一條 為有效處理委託人或受益人(以下合稱客戶)對本行信託業務服務之申訴,特依據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
          信託公會)訂頒之「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第四十七條規定訂定本紛爭處理程序。

第二條 受理申訴之程序

               一、電話或當面受理時,宜先傾聽並作適當之安撫,同時說明擬處程序;書面受理時,先以回單通知受理。

               二、受理後應即編號、登記列管、提呈、分辦(非書面案件,以受理紀錄表處理)。

               三、受理申訴時,應交付一份本紛爭處理程序規定予申訴客戶。

第三條 調查申訴之程序

               一、為掌握時效,總行業務主管單位應指定副主管一人,營業單位應由主管負責收件、連繫、督導、追蹤。營業單位之申訴
                       案件並應指定襄理級以上主管負責處理。

               二、相關單位應迅速與公平處理客戶申訴案件。

第四條 回應申訴之程序

               一、各單位對申訴案件應列為優先承辦,並將處理情形函覆申訴客戶。

               二、如有必要,應告知申訴客戶得向信託公會請求調處其紛爭。

第五條 對申訴內容、處理過程及回覆申訴客戶之結果應予記錄,並留存相關文件與紀錄於信託契約終止後至少五年。

第六條 本紛爭處理程序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本行顧客服務中心作業程序及相關規章辦理。

第七條 本紛爭處理程序經總經理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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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寓大廈管理基金信託
   


(一) 信託客源:

        1、管理基金規模達新臺幣300萬元以上。

        2、屬中、大型社區。

        3、毗鄰分行附近之社區、大廈。

        4、申辦土、建融之客戶。

(二) 信託之目的:將公寓大廈之管理基金,信託移轉由本行管理運用,以提高管理基金之安全管理效益及收益,避免不當管理支用或人謀不臧等情形發生。

(三) 委託人:即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簽約時應備妥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交付信託之會議紀錄,由主任委員代表管理委員會辦理簽約。

(四) 信託監察人: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推派或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委員遴選若干人擔任信託監察人,監督本信託契約之執行。

(五) 受益人:本契約之委託人(自益信託)。

(六) 信託財產:交付信託之財產最低為新臺幣300萬元。

(七) 運用方式:除支付有關公寓大廈重大修繕或管理等費用,並得依照委託人指示存於定期存款,或運用投資於國內外債券型基金、股票型基金等。

(八) 收費標準

       1、簽約手續費新臺幣3,000元整,信託契約修改費每次新臺幣1,000元。

        2、信託管理費:每年按信託財產淨資產價值年利率0.3%~0.5%計收,每半年收取乙次。

        3、每年信託管理費如低於新臺幣36,000元者,則以新臺幣36,000元計收。

(九)服務電話:(02)2348-3938、2348-3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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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價證券信託
   

(一)定義:
有價證券信託是指委託人將有價證券信託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二)範圍:
得為有價證券信託之財產標的者,包括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主管機關所核定之有價證券等。


(三)交付信託金額最低新壹幣1,000萬元。


(四)收費標準
1、簽約費:新臺幣3,000~5,000元。
2、信託管理費:每年按信託財產價值之0.3%收取,每半年收取乙次。
3、每年信託管理費如低於新臺幣36,000元者,以新臺幣36,000元計收。


(五)服務電話:(02)2348-3938、2348-3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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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益信託
   


(一) 信託的目的
      有意從事:
          1、保存歷史古蹟     2、救濟貧苦大眾      3、搶救天災人禍
          4、促進世界和平     5、獎勵學術研究      6、維護自然環境
          7、紀念祭祀祖先     8、其他社會公益 …… 之個人或法人

(二) 賦稅的優惠
      1、 遺產稅:捐贈或加入被繼承人往生時已成立之公益信託,不計入遺產 稅。
      2、 贈與稅:成立、捐贈或加入公益信託,不計入贈與稅。 
      3、 所得稅:
           (1) 實際分配時併入受益人當年度所得。 
           (2) 個人及營利事業成立、捐贈或加入公益信託,可列舉「捐贈扣除」。
      4、 房屋稅:以房屋提供公益信託,免房屋稅。

(三) 信託優點
      ‧ 設立簡便:與本行簽訂信託契約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即成立,較成立財團法人簡便。
      ‧ 彈性運用:依客戶指示投資標的,如基金、定存。 
      ‧ 財產獨立性:獨立於客戶及本行的自有財產以外。
      ‧ 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如內政部、教育部…等﹚:
          1、 設置信託監察人。
          2、 維護受益人權益。
          3、 貫徹公益目的。
      ‧ 稅賦有適當減免:如遺產稅、贈與稅、所得稅、房屋稅。
      ‧ 公益愛心流傳久遠。

(四) 收費標準
      1、簽約手續費新臺幣3,000元,信託契約修改費每次新臺幣1,000元。
      2、信託管理費:每年按信託財產淨資產價值年利率 0.3% 計 收,每半年收取乙次。
      3、每年信託管理費如低於新臺幣36,000元整者,則以新臺幣36,000元計收。

(五)服務電話:(02)2348-3990、2348-3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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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銀髮安養及兒孫教育信託
   

(一)適用對象:
1、退休銀髮族,有安養需求者等。
2、為子女或兒孫之教育基金,有規劃需求者。


(二)信託財產之運用:依信託契約或委託人指示將信託財產存於定期性存款,或以書面指示投資運用於債券型或平衡型基金,受託人無運用決定權。
 

(三)信託財產:最低承作金額新臺幣300萬元。
 

(四)收費標準:
1、簽約費:新臺幣3,000元整。
2、修約費:每次新臺幣1,000元整。
3、信託管理費:每年按信託財產價值之0.3%計收,每半年收取乙次;每年如低於新臺幣36,000元者,以新臺幣36,000元計收。
 

(五)服務電話:(02)2348-3938、2348-3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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